生育保险定额报销政策

发表时间:2024-02-19 11:59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产前检查费生育前可支付基金额度700元,超出部分可通过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进行报销。


2、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不区分分娩胎次、顺产或剖宫产,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4、新生儿缴费政策优化

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用,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流产门诊医疗费用定补标400元,引产门诊医疗费用定补800元。住院治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医疗待遇标准结算。


咨询电话:0719—8788200


声明:本政策执行截止发布之日,具体情况以查询当日医保机构更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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